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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章程
内容来源:本站原创 书目下载
 

(2003年1月7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英文名称:China Xinhua  Bookstore  Association)简称:中新协(英文缩写:CXB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领导下由新华书店系统各级法人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行业性社团组织;是发扬新华书店光荣传统、维护新华书店整体利益,光大新华书店品牌形象,增强新华书店系统凝聚力,促进新华书店改革、创新、发展、壮大的同仁组织;是为全国各级新华书店沟通信息、促进交流、加强自律、提供服务的协调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出版发行政策、法规,维护新华书店系统信誉和品牌形象,保护各级新华书店合法权益,加强系统内部协调。以“发展大流通、建设大市场、促进大连锁”为目标,促进经营合作,繁荣出版物市场,提高系统竞争能力。在遵守宪法、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在全系统范围内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1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出版发行工作方针、政策,如实向党和政府反映本系统的重要情况、问题和要求;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各级新华书店的经营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
  (三)制定行规、行约,推动全体会员共同遵守执行;
  (四)承担新华书店集体商标注册、境外注册事务和全系统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和监督。开发新华书店的企业形象资源、系统网络资源和商标品牌资源,宣传新华书店整体形象,维护新华书店整体利益;
  (五)协调新华书店系统店与店之间、系统与出版社之间的经营、业务和利益关系;
  (六)组织对全系统的改革与发展、经营与管理、市场与营销、推进系统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科技进步、推动农村发行、培养职业道德、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合作联营等课题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和多层次服务,谋求共同发展和系统整体实力的增强与形象塑造;
  (七)对新形势下涉及出版流通业和系统深化改革等重大课题组织调查研究;
  (八)组织发行与市场学术研讨、讲座、人员培训、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系统内的专业培训、知识技能竞赛和评优、评先等活动;
  (九)向党和政府提出加强系统建设和发展建议,起到政府与新华书店系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十)为实现本会宗旨所进行的必要的其他活动;
  (十一)为维护本系统及会员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的措施和行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新华书店总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华书店(集团)及地(市)县新华书店的企业法人单位自愿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以新华书店资产投资并为控股方成立的出版物发行企业、集团或公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华书店加盟店,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图书发行界知名人士、专家及对图书发行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愿加入本会者,可以个人名义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意愿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物发行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在新华书店系统内具有一定信誉和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以本会名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各类别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使用新华书店的无形资产和注册商标,并分享由此产生的效益;
  (四)了解系统内各法人单位自身的经营管理信息和供会员单位掌握的系统外信息;
  (五)参与本会的组织、计划及活动的决策;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负有保护新华书店无形资产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维护新华书店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配合政府扫黄、打非工作。不进、不发、不销非法出版物,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净化出版物市场;
  (四)发扬讲政治、顾大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和全国一盘棋的“新华精神”,积极推进各地新华书店的改革与发展;
  (五)本着互通有无、互利互惠的原则,以诚相待,公平竞争,扩大交流,不搞封锁。积极推动优秀出版物和一般图书的发行;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不得继续使用新华书店无形资产和注册商标。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被除名,不得继续使用新华书店无形资产和注册商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会员代表的产生由本会和各省协会协商推举。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宗旨、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推选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审议批准新华书店无形资产和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监督及处理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审议终止后资产处理的报告;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在北京设立总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本省协会。承担本会在省、市、自治区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专业机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1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成立之日并经本会成立大会通过后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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