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促使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保证服务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出版物发行事业的发展,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标识的组成及其含义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以毛泽东同志1948年12月在河北西柏坡为新华书店题写的“新华书店”四个字及其英文字母为主体,配以红底白字的标准色组合为一个整体,形成新华书店系统唯一的视觉识别系统和服务商标。该服务商标既具民族风格,能够体现新华书店系统的悠久历史和浓郁的文化色彩,又具时代气息,能够体现新华书店系统的勃勃生机,适应国内国际文化交流的需要,成为国有文化品牌,是新华书店系统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  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宗旨

保障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规范新华书店系统的管理,树立新华书店现代企业形象。

第四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机构

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秘书处负责全体会员单位商标使用管理、维权

及商拓展工作。新华书店协会各省级会员单位成立各省新华书店(集团)协会,在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指导下负责全省各级新华书店的商标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性质


第五条  新华书店1937年诞生于延安,1939年中共中央成立出版发行部,毛泽东同志提写了“新华书店”店招。1948年毛泽东同志在西柏坡重新提写了“新华书店”店招,1948年以后成立的全国各级新华书店均使用毛泽东同志第二次提写的店招。毛体“新华书店”注册为服务商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

第六条  因毛体“新华书店”店招几十年来一直为各级新华书店共用、共享,该字体注册为商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

第七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是国有无形资产,它作为系统及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是企业实力的综合体现,其知识产权为全系统共享、共用。


第三章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人


第八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人: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换届待定)       

业务范围:学术交流  国际合作  行业管理

专业展览  权益维护  业务培训

咨询服务  商标使用管理


第四章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服务质量要求


第九条 总体要求

1、宣传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体现先进的主流文化意识,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改革开放及文化的大发展繁荣。传播一切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2、自觉维护服务商标的良好商誉,要有丰富的图书品种、舒适

的购物环境、规范的门市管理、齐全的服务措施、良好的服务态度。做到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需求,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条 对经营和服务工作的要求

1、有能方便读者充分选购的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

2、有能适应所在地区读者基本需求的出版物品种和备货。

3、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切实可行的服务项目,主动为读者提供多种服务。

4、有方便读者、便于管理的销售形式和销售环节。

5、有方便读者了解信息、选购出版物的售前服务和确保出版物质量的售后服务措施。


第五章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人对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所有使用人进行监督、管理。使用人使用该商标时违反服务质量要求,侵犯消费者利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或有损新华书店系统整体形象和权益的,商标注册人有权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直至取消使用服务商标的资格。

第十二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人不准许非许可使用人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非许可使用人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则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第十三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时,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


第十四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条件及范围

1、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系统会员、业内会员,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并与商标注册人办理了商标使用申报手续(即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者可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2、新闻出版总署及各省新闻出版局批准新建的新华书店,与商标注册人办理了商标使用申报手续者可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3、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如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做为无形资产投资,需向商标注册人另行申请并获批准。

4、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在境外建店,要求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经向商标注册人办理了申报使用手续获批准后,可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5、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可在自身经营的服务项目或商品上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1、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查处情况上报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2、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有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对任何商标侵权行为负有揭发举报的义务。

3、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在以商标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获得经济效益时,须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上缴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商标使用费。作为商标知识产权为新华书店协会产生的经济利益,以专项基金形式由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管理并为全体商标使用人共享。

第十六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违反本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1、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不得利用服务商标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不得进行任何有损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信誉的活动。违反者由商标注册人停止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擅自将新华书店服务商标转让他人使用或未经申报使用商标知识产权、或使用知识产权形成收益隐瞒不报的,商标注册人有权对其查处,严重的停止其商标使用权,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3、擅自在境外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其使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十七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主体标识及标准色经国家工商

总局商标局注册后,即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为商标使用人的唯一商标标识,使用人不得为体现地方特色擅自修改后使用。如擅自修改一经发现将示为违规,商标注册人有权停止其使用。

第十九条、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企业破产时,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不得作为无形资产清盘或被他人兼并后使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侵犯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

1、未与商标注册人办理使用申报手续的法人或自然人,擅自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

2、擅自在境外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

3、擅自将新华书店服务商标转让他人使用的;

4、任意改变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文字、图形及标准色的;

5、对新华书店服务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二十一条  构成本规则第二十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和本规则,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商标使用人的损失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在以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做为无形资产投资需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按本单位资产、资金及营业状况向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指定或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认定,并将评估结果报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订,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施行。



200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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